其主要内容是
①人民政府、工矿企业、建设项目应当把防止大气污染纳入生产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,加强监督管理。
②大气污染的防治设施和规章制度经验收合格,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使用。③防治烟尘污染。
④新建住宅区应当实行热电联供,或集中供热,推广低污染燃烧技术,逐步限制散煤燃烧。
⑤禁止在居民区新建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的建设项目,已投入生产的应当进行净化处理。
⑥因特殊情况,需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、油毡、橡胶、塑料、皮革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,需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,并设置焚烧炉集中焚烧。建筑施工需熔化沥青,使用固定熔化装置时,应当采用密闭方式。
⑦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对机动车船排气污染的防治要统一监督管理。超过国家规定污染排放标准的汽车,不得制造、销售或进口。⑧对有违反国家规定者负法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