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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场所禁烟无处罚条款执行堪忧

导读:违反禁烟规定未列处罚条款实施细则将执法主体由“卫生防疫站”统一修改为“卫生行政部门”,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。

公共场所禁烟无处罚条款执行堪忧

1991年的细则对违规者的罚款为20元至2万元,而修订后的细则将罚款额度提高为500元至3万元。

细则还规定,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,导致危害扩大,或者隐瞒、缓报、谎报的,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,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责。

修订后的细则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。不过,该细则并未涉及未执行禁烟规定的公共场所将受到何种处罚。

修订后细则新增禁烟内容

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

2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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