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让孩子远离意外伤害

导读:据省一家权威部门调查,我省0-16岁儿童伤害死亡的主要原因分别为溺水、意外窒息、交通事故、意外中毒和自杀。

让孩子远离意外伤害

暑期,不断有中小学生溺水的噩耗传来,仅7月1日,武汉市一天就有8名少年因游泳或戏水溺水身亡,年龄在3-14岁;7月2日,一位14岁少女在汉江游泳失踪;7月6日,又有两名少年在汉阳南岸戏水时被江水吞噬。来自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指挥部的消息称,最近几天,溺水事件几乎天天发生,遇险遇难者多为中小学生。

据省一家权威部门调查,我省0-16岁儿童伤害死亡的主要原因分别为溺水、意外窒息、交通事故、意外中毒和自杀。而溺水是儿童伤害死亡的首位原因。年龄不同,导致溺水死亡的原因也不同,55%的婴儿溺水发生在澡盆,56%的1-4岁儿童发生在人工游泳池,63%的5-16岁儿童发生在水塘等自然水域。我省号称“千湖之省”,农村家庭中的水缸、水桶,户外的沟渠、水井、江河湖泊等都是导致儿童溺水死亡的危险环境。

除此之外,我省部分地区0-14岁儿童平均伤害发生率为10、88%,且男童是女童的1、4倍,呈“马鞍型”年龄分布,5-9岁儿童高于其他年龄组儿童。记者近日在协和医院、省人民医院、省妇幼保健院急诊科采访时,目睹了不少未成年人遭遇意外伤害的病例:一男生打篮球时摔伤膝盖,导致骨折;一5岁小孩吃饭时手被热汤烫伤;小男孩独自在家切菜,误将手截成数段;两小学生用雨伞打闹,以致伞尖戳入其中一人的腹部;小学生落入没有窨井盖的下水道……意外伤害谁之过?

“意外伤害的发生并非偶然,常常是由一些明显的、可以预防的因素引起的。”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教授刘筱娴毕生致力于意外伤害研究,她用大量事例印证这一观点。在广大的农村地区,未成年人的意外伤害常常因为家长的愚昧和疏忽而引发:以湖为家的洪湖渔民王某,一日,夫妻双双到养殖区忙活,留下两个年幼的孩子在家玩耍,待天黑前他们赶回家时,才发现孩子不幸双双落入湖中;某山区,一妇女怀抱婴儿在山上劳作时小睡,不幸孩子从怀中滑脱并滚落山下;某乡村,一农户平时养成了让自家的狗在孩子大便后吃净习惯,不料,偶然一次,孩子被狗咬掉了“小鸡鸡”。

在城市,也不乏家长疏于监护酿出悲剧的案例。某居民小区,家住5楼的小女孩玲玲午睡醒来满屋找不见妈妈,便跑到阳台,正当她将小脑袋伸出铁栏杆张望时,不想身体失控从楼上摔下来。刘筱娴分析说,意外伤害主要与未成年人的生理状况(如年龄、性别、心理特征、身体状况等)、家庭条件(如经济状况、母亲的年龄和受教育程度、单亲家庭、父母的安全意识)和社会因素等有关。而且儿童的心理特征对意外伤害的发生也有着明显的影响,那些胆儿大、易冲动、好发脾气、爱招惹他人、注意力不易集中的少年儿童,均属于意外伤害的高发人群。

省妇幼保健院主任医师杨勤则认为,未成年人是自我保护能力极低的一个弱势群体,他们不得不依赖监护人来保证其安全。根据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的有关条例,作为监护人的家长,对孩子所遭受的伤害已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,而必须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。共同精心爱护花蕾

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5条中明确指出“保护未成年人,是国家机关、武装力量、政党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组织、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、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。”专家认为,既然意外伤害并非不可预防,那么,只要全社会都依法切实负起责任来,降低伤害的发生率是完全可以实现的。

专家提出,现阶段,未成年人意外伤害的预防可从教育、管理和立法等方面进行。如教育干预,在学校健康教育规划中,可设置安全卫生教育课程,以提高中小学生对意外伤害的预防和自我保健意识;在社区,可提供有关技术培训服务,以提高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和伤害发生后的应变及处理能力;学校和家庭还要用正确的方式培养孩子良好的性格品质和生活习惯,指导他们合理、科学地利用课外时间开展一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。

又如,加强安全管理。机动车须装置安全带或儿童安全座椅,人行道、行车道分离;提供正常路灯照明,改善路况,车辆限速等;搞好幼儿园、学校、娱乐场所等地相关建筑物的安全设计及管理,切实做好危房的维修、改造及管理工作;加强看护,将儿童与室内及周围环境中的危险水源隔离;正确贮藏家庭内有毒物,强化饮食卫生管理;加强防火意识,消除火灾隐患,加强厨房用具及电热用品的管理,减少烧烫伤、切割伤;儿童睡眠时衣被不盖过头部,不使用松软的枕头;严格保管零碎杂物,避免儿童误食造成气管内异物堵塞,防止窒息的发生。

再如,制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,借助法律的威力消除和避免某些可能发生意外伤害的危险因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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