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、生育歧视
从客观事实看,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异和承担的社会角色不同,女性在职场中的工作状态的确不如男性稳定,因此客观上在职场中处于不利地位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女员工在“三期”内不能被辞退,且还必须保证基本的工资福利待遇。用工单位在不解除“三育”女职工用工合同的前提下,还必须另聘人员来承担她的工作,用人成本上升了,同时也有可能引起小范围的人事混乱。所以,有些单位在招聘女员工时约定几年内不能怀孕,原因也正在于此。一些招聘者坦承“这些工作让女性来做当然也是可以的,但是前来应聘的女生大多处于婚育年龄,工作不了几年就要怀孕、生育,精力大都放在家庭而不是事业上了,但她们的待遇却和男性一样,因此我们更愿意招聘男性。”显然,这是用人单位在规避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。女性身负生育子女的社会职能,自然在子女和家庭上要多花费些时间,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,本应得到全社会包括用人单位的支持和帮助。可一些用人单位只考虑自身经济效益,认为女怀生育会影响单位工作,或者对女性工作能力有所怀疑。
其次,女性在“婚前有效职业寿命”同男性相比较为短暂,所以事业上要发展到一定高度和奠定一定的基础则要相对困难。一般来说,女大学生本科毕业时大约在二十三四岁,假设她在30岁结婚生育,那么中间总共也只有六七年的时间。等到她结婚生育后,因为照顾孩子和家庭的责任,职业状态必受牵绊较多,这也导致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是否选择女性有较多顾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