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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宜怀孕

导读:经研究发现,当sle患者病情尚未得到控制而处于活动期时,一旦怀孕,不仅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,出现蛋白尿、高血压、水肿等,而且容易发生流产、早产、胎儿发育不良等。

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宜怀孕

至今对系统性红斑狼疮的确切发病机制尚不清楚,治疗只能达到控制病情,减少复发的目的。但是,如果不及时诊治的话,最终必然累及肾脏、心脏、神经等,最后可死于肾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生于生育年龄的妇女,尤以20~30女性多见。

妊娠、分娩可影响sle的自然病程。一般认为,sle患者约20%一40%在妊娠期间病情可以恶化。

在未经治疗及活动期孕妇妊娠头三个月易发生流产,妊娠末三个月及产后易使sle患者病情加重。

经研究发现,当sle患者病情尚未得到控制而处于活动期时,一旦怀孕,不仅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,出现蛋白尿高血压、水肿等,而且容易发生流产、早产、胎儿发育不良等。据统计,这类患者的胎儿死亡率为正常人的2—3倍。娩出的胎儿中,有60%的新生儿体重低于正常儿。

这是因为母亲处于sle病情活动期,免疫复合物沉着于胎盘滋养层基底膜,造成胎盘血供不良从而影响胎儿的血液循环,导致胎儿发育迟缓甚或死亡。

过去曾将sle作为妊娠禁忌,随着对妊娠合并sle研究的进展,目前多数学者认为sle患者可以妊娠,条件为:

1、病情控制1年以后,即已停用激素1年以上。

2、sle属于控制期,患者仍在服用强的松,但每日仅为5一15毫克,基本上无sle活动表现。

3、妊娠初次发病。

4、如已伴有狼疮性肾炎,肾脏已被疾病波及,应待肾功能及所有活动期指标得到理想控制后2年,且无其他严重器官病变时再考虑怀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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