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谁有权决定保大人OR保孩子?

导读:在妊娠的任何时期,胎儿都可能因母体的各种状况而引发大脑缺氧,在缺氧严重的情况下,即使勉强保住了生命,脑部也可能伴有严重疾病。

谁有权决定保大人OR保孩子?

生孩子是一件值得欣喜的大事,但也同样存在着风险。

手术室外,医生问焦急的丈夫:“情况危机,保孩子还是保大人?”这并非粤语长片的对话,这样的问答真实在发生。

家住广州的梁先生近日新添了个千金。由于羊水早破,妻子进产房时已经昏迷,医生要梁先生签字决定“如发生意外,保大人还是保婴儿”。

虽然最后没出意外,但梁先生觉得心里受到了极大伤害,他说:“我当时脑子里一片空白。再说,明明大人孩子都没事,医生干吗要吓我们,让我们遭受折磨?”“一旦有危险,是保大人?还是保孩子?”医院有必要让产妇家属做这样的选择吗?而作为产妇也难免会想:“我的生命在这个时候要由别人来决定吗?”

记者调查:公办民办医院情况不一

产房外有关“保大人还是保孩子”的选择让产妇的家人很为难。那么,医院究竟是出于怎样的考虑让家属作出这样的选择呢?记者采访广州多家医院发现,并非每间医院都会让产妇家属作出这种选择,一般来说,公办医院都坚持“母亲安全”的原则,而民办医院则会比较多地考量医疗纠纷的问题,多半会让家属签署此类的“知情同意书”。

省妇幼保健院:医院会竭力避免让家属作出这种选择

“在我们医院,这种情况是几乎不会发生的。”广东省妇幼保健院陈运彬副院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。“在产妇因妊娠或生产而导致生命危急的情况下,院方会竭尽全力首先保住母亲的生命。因为如果不这样做,不仅在生命伦理上是说不通的,对勉强保全出世的婴儿也不好。母体本身的系统也是首先保全自身供给的。在妊娠的任何时期,胎儿都可能因母体的各种状况而引发大脑缺氧,在缺氧严重的情况下,即使勉强保住了生命,脑部也可能伴有严重疾病。除非在产妇送院时已严重昏迷或因车祸等导致没有抢救价值,否则院方都会选择保大人。”

广医三院:以“母亲安全,婴儿优先”为原则

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妇产科副主任李映桃对记者介绍说,让家属选择“保大人还是保孩子”这样的情况在该院是不会发生的。“在实际操作中,我们会以‘母亲安全,婴儿优先’为原则,全力保障母子平安。除非母亲遇到其本身的生命已经无法挽救的情况,否则都会以母亲的生命安全为第一位,不会让家属来作出‘保大人还是保孩子’的艰难抉择。”

民办妇产医院:几乎每个准爸妈都会经历这种选择

“在我们医院,每一位即将走入产房的准妈妈都要签署此类的‘知情同意书’。一般来说,只有临产的婴儿的父母有权利签署同意书,我们会在进入产房前就把同意书签好,尽量避免在生产过程中才签。”广州一家民办医院院办主任王先生对记者说。

“患者家属知情同意是医疗行业规章制度的要求。再简单的医疗操作,只要有可能对患者造成损害,医生都必须征求患者或其家属的意见。因为医疗操作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,同样的操作在不同病人身上可能产生不同结果。有了签字同意环节,可以使医院掌握主动权,有助于减少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。”王先生认为,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,这种情况会越来越普遍。

争议:谁有权签署“手术同意书”?

记者采访发现,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危及母亲生命的紧急情况,短时间内又无法与产妇家属取得意见统一,大多数医生都会本着最大限度保障母亲安全的原则进行处理。然而个别医院在产妇生产过程中,无法为自己进行选择的情况下征求家属同意选择“保大人还是保孩子”的做法引起了较大的争议。

患者:让别人决定自己生命权不合理

大多数接受采访的孕妇表示相信自己的丈夫会选择“保大人”。但也有人提出了质疑:万一做丈夫的“传宗接代”私心重或夫妻感情不好,或者产妇昏迷而直系亲属不在身边,到时让别人来决定产妇的命运不就太可怕了吗?一些接受采访的女性读者表示:“产妇分娩难产,在母子难以双保时至今还延续让家属来选择‘保大人还是保孩子’的提法,是对女性权益的践踏。”

院方:为避免医患纠纷需按章行事

采取让家属签字同意“保大人还是保孩子”的院方则认为他们是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严格行事的。依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2年9月1日施行的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,“对须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,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。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,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;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,由其近亲属签字。”

院方坚持表示:“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、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拟定的,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医疗质量、防范医疗事故,在产妇昏迷的情况下只能让其家属签字。

专家意见:可考虑进行术前公正

针对“保大人还是保孩子”引发的争议,谭华霖律师认为:“生命健康权是产妇的人格权,人格权不同于财产权,不存在转让和他人代替行使的问题。因此,由他人来作出这样的决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。”

谭华霖认为,医生让患者方面签署“知情同意书”对患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一定积极意义,也在程序上避免了一些医疗纠纷的发生。但是规定中“近亲签字”的部分也存在明显的漏洞:如果危重产妇已经昏迷不醒了,那么签字的还是她丈夫,这就难保会出现“先保小孩”的情况。

专家举例说:“上海的一个准妈妈突然难产,情况很紧急,但是丈夫在外地出差,女方的父母也不在上海,当时,医生立即通知了男方和女方父母。女方父母立刻往上海赶,但需要大概四五个小时才能到,而医院却需要在一个小时内立即签字做手术,否则母子都保不了。当时在医院的只有男方父母,医生问男方父母‘保孩子还是保大人?’男方父母在未通知男方和女方父母的情况下,选择了‘保孩子’,结果,这位母亲不幸身亡,而她的孩子保下来了。”“也许这样的案例比较极端而且并不多见,但只要出现一次,对于产妇本身来说都是不公平的。”

因此,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,对高危产妇手术进行术前的公证是较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。“这样既可以满足患者的知情权,又能够消除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,使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和风险。”专家同时提醒待产的准爸妈,如果产妇本身已经存在较大的安全生育风险,最好把这种决策提前商定好,在产妇身体、精神状态较好的情况下签署知情同意书。

在母亲和尚未出生的胎儿的生命只能保全其一时应该如何抉择?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,母亲的“生存权”大于胎儿出生的“出生权”。因为“出生权是生存权的延续。”“保大人还是保孩子”的问法也不是只有在中国才有,事实上国外许多国家也照此行事。

在美国,“保大人还是保孩子”的询问通常是在临产前进行的,在只能保全其一的情况下,由母亲来做选择。也有一些国家承认胎儿生命权的空间更大。

美国早期的判例则倾向于保护胎儿,法院经常许可强制输血,甚至许可为了抢救胎儿的生命不顾孕妇的反对实施大手术。

在意大利,参照《阿根廷民法典》的规定,把胎儿叫做“有待出生的人”,与“具体存在的人”对立。所以,胎儿的生命权得到了重视。

迪拜的法律则规定,如果母亲在车祸中误伤胎儿导致流产,需要被判处“误杀罪”。对造成胎儿死亡做出的罚款是造成一名妇女丧生的罚款的10%,大约为5500美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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